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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普法】租客在退房日外出未锁门,个人物品被房东清理,房东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3-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租客因个人物品被清理向房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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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宋从房东老李处承租房屋,租赁期满未续租,与老李协商第二天搬离。次日,小宋收拾物品过程中因事外出,再次返回时,发现个人物品已被老李清理。小宋报警后,双方协商未果,小宋遂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831元。


        小宋诉称,租赁期满后,因为需要时间另找房源,便与房东老李协商次日搬离。第二天,自己收拾物品时因事外出,但已提前告知老李还会回来,当其返回后却发现老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房间,并将其背包、衣物、鞋子等个人物品进行了清理,现要求老李赔偿财产损失共计3831元


        老李辩称,当天上午8点左右,小宋说自己一会儿就搬走。上午11点时,自己发现小宋房间门开着,便以为小宋已经搬走,就开始打扫房间。其间,他发现了小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就收起来暂时保管,至于其他的个人物品,以为是小宋不要的,便扔掉了。晚上19点左右,小宋返回,自己将身份证和银行卡归还小宋,但对方以没有搬离为由,要求他赔偿其他物品损失。老李认为自己没有侵害他人财产的故意,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为查明事实,调取了派出所出警材料,询问笔录记载:小宋陈述“租房合同到期的第二天早上,我跟房东说,当天会搬走。但收拾物品过程中,突然有事就出去了,屋门没有上锁,也没有和房东说出去办事一会儿还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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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自身财物第一责任人应尽保管职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租赁期已届满,小宋已明确向房东表示当日搬走。小宋在出门时未锁门,长时间未归,亦未告知房东其将再次返回和妥善保存出租屋内物品。且庭审中,小宋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遗留物品为贵重财物。在上述情况下,房东认为小宋已退租,且出租屋内剩余物品属于遗弃物具有合理性。因此,房东老李在清扫房屋过程中将遗弃物予以处分,其在主观上并无侵害小宋财产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小宋作为成年公民,系自身财物的第一责任人,应尽保管之责,但小宋明显对自身财物疏于看管,未采取保护自身财物的措施,做出了足以使他人形成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宋的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承租人应在租赁到期后及时交付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应及时搬离物品,腾退并向出租人交付房屋;如期限届满,拒不搬离,系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因租客需另找其他房屋或其他原因,可能存在无法及时搬离租赁房屋的情形,租客可另行与房东协商解决,或签订续租合同,或商议延期搬离,或委托房东暂存物品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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